如何确保数字仓单中感知物流的物联网数据真实性?

即将于2021年8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将确认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明确上链存储前数据要从“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几个方面对源数据进行真实性的判断。那么,数字仓单如何保证感知物流的物联网数据的真实性呢?本文从“第三方独立物联网信道“的角度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读。
 
ASP站长网如何保证数字仓单中感知物流的物联网数据真实性?
 
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规则中,确定了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和审查标准,确认了区块链存储数据具有推定上链后未经篡改的效力,并分别明确了上链后数据真实性和上链前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认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电子数据上链存储前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交区块链技术存储电子数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储前数据的真实性,并结合上链存储前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作出综合判断。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数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如何保证数字仓单中感知物流的物联网数据真实性?
 
数据闭环
 
是建立数字仓单信任的关键环节
 
业内数字仓单平台基本上都基于区块链技术实现,关于数字仓单的内涵在66云链发布的仓单系列文章中已经研究的比较透彻。
 
参照《规则》约定,上链存储前数据要从“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公证机构公证、第三方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几个方面对源数据进行真实性的判断。在供应链数字化过程中,物联网对物流的感知赋能最直接、最具代表性。通过物联网得到更加可信、可靠的物流感知数据,是“四流合一”中最具备“真实性“的数据流;进而通过可信的物流数据,对其他“三流”进一步印证和协同,实现可信的数字供应链。这个逻辑,对于作为供应链主要环节之一 的数字仓单平台同样适用。

dawei

【声明】:九江站长网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绝非权威,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您发现内容存在版权问题,请提交相关链接至邮箱:bqsm@foxmail.com,我们将及时予以处理。